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处分之一: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考试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已经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作案一次价值不满 5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作案一次价值 500元以上(含 5O0元)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作案一次价值 1000元以上(含10O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作案二次以上(含二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酌情予以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毕业生在分配就业期间损坏公物者,可缓荐、缓派,若已离校,则与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携带凶器或为打人者窝藏凶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被打者医疗及有关费用。

(五)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被打者医疗及其他费用。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影响较大者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不配合调查,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受雇佣或约请替他人打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滋事挑衅、报复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为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九条  违反《关于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自使用电炉、加热器、电热杯、电熨斗和其它电热设备或私接电源或使用明火者,除处以罚款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规定睡眠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音量收录机等或在宿舍楼内打球,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住校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公共场所哄闹、酗酒、摔砸酒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不遵守如下规定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违反学生进出校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如开假病历、开假证明、用他人证件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协同作假、借出证件者一同处理。

(二)翻越围墙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受到经济处罚。

(五)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可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后果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私刻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有关证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因学习辅导答疑、监考、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分配、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涉黄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传看淫秽书刊、录相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凡有吸毒、贩毒等涉毒行为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凡在校园内组织、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处分,主要组织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十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 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或连续一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或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场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对考试违纪,经教育、劝阻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学院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并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五)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内组织的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二)组织作弊;

(三)涂改他人试卷姓名为己有、在校期间两次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十八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所有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之内取消其参加学院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评定的资格。

(二)开除学籍处分者若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者。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行为的调查: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若涉及违法和校园治安方面的,由保卫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涉及考试违纪的,有教务处负责,学生处、学生所在系参与。其他方面的,由学生处或所在系负责,有关部门参与;

(二)违纪事件的调查要了解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经过和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在做好思想工作,让学生深刻认识错误并作出书面检查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

(三)违纪学生所在系,要根据学生违纪事实和学院有关规定,在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后,做出学生错误性质的认定并提出处分的初步意见,按照处分权限报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给予学生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由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系负责行文,并报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备案。若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系部的学生违纪处分,学生工作处在征求系部意见后直接作出处理;

(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研究并签署意见,经学工处审核,报主管领导及院领导办公会讨论批准,并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及高教主管部门备案。

(四)教务处、后勤总公司、图书馆等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工处,学工处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送保卫处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工处,由学工处按规定处理。

(六)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七)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庭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开除学籍的学生有教务处发学习证明,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三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规定时间内提出,有关部门及时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申诉人。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05 9 1 日起 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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